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詠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勇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經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3,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