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巨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157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