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邱羅新喜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則瑜律師 被 告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毅 被 告 邱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96萬7100元【即系爭建物之現值加上積欠之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