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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告
邱羅新喜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則瑜律師
被告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毅
被告
邱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96萬7100元【即系爭建物之現值加上積欠之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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