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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廖欣儀

  • 原告
    姚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姚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菲特咖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1,0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593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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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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