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建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64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