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葉可鳳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許淞傑律師 被 告 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 萬9,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