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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告
葉可鳳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被告
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 萬9,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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