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許宜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許淞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許淞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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