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許宜華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許淞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