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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吳國聖

  • 原告
    許宜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許宜華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許淞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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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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