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台中市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羅永增、洪樹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萬08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萬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