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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賴秀雯

  • 當事人
    宏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宏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2,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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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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