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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鄭舜元

  • 原告
    王賢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王賢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億峻、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裁判費。 二、本件被告有2人,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 件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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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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