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