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陶雅餐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圳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饗炫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058元,應繳裁判費2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