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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段奇琬

  • 原告
    歐陽中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歐陽中寧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5,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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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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