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歐陽中寧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5,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