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吳旻高
- 原告
- 簡秀葉
- 被告
- 順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旻高新臺幣(下同)1,364,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4,500元;訴之聲明第2、3項部分,依起訴狀所載事實經過及理由,係請求確認兩造間2,475,500元之借款債權關係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5,5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