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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告
吳建樺即法德麗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偉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53,5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補正被告何偉誠之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勿省略)供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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