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吳建樺即法德麗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偉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53,5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 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補正被告何偉誠之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勿省略)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