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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2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告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原告
協弘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英
原告
振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原告
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海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出租人請求調整(增加)租金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謂「因定期收益涉訟」之情形,其請求增加之租金即同條所稱之「收入」(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4號判例、36年10月3日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求為:「㈠、請准原告與被告分別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租金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酌定每年按照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2%計算。㈡、請准原告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協弘遊覽汽車有限公司、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分別自106年1月1日起免予支付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權利金。」;又本件兩造間之租約均為定期租約,存續期間均超過10年,有契約書在卷可證,原告請求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租金、自106年1月1日起免予給付權利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核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因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10年收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依原告請求調降之年租金差額,以10年為期,核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31,367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依原告請求免予支付之年度權利金,亦以10年為期,核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44,814,033元(詳如附表二所示)。爰依同法第77條之2前段之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9,845,400元(計算式:165,031,367+144,814,033=309,8 45,400),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7,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07,8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原告   │土地     │租約存續期間  │面積    │105年度每 │現行年租金   │調整後年租金 │調整後差額 │
│  │     │       │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申│(申報地價10%) │(申報地價2%)│      │
│  │     │       │        │      │報地價  │        │       │      │
├──┼─────┼───────┼────────┼──────┼─────┼────────┼───────┼──────┤
│ 1 │仁友客運股│臺中市南屯區寶│90年6月7日起至 │22,874.81  │3,680   │8,417,930.1   │1,683,586   │6,734,344  │
│  │份有限公司│文段422地號  │140年6月6日止  │      │     │        │       │      │
├──┼─────┼───────┼────────┼──────┼─────┼────────┼───────┼──────┤
│ 2 │協弘遊覽汽│臺中市南屯區寶│92年5月27日起至 │12,681.76  │1,600   │2,029,081.6   │405,816.3   │1,623,265.3 │
│  │車有限公司│文段222地號  │142年5月26日止 │      │     │        │       │      │
├──┼─────┼───────┼────────┼──────┼─────┼────────┼───────┼──────┤
│ 3 │振茂科技股│臺中市霧峰區柳│96年11月23日起至│30,939   │528    │1,633,579.2   │326,715.8   │1,306,863.4 │
│  │份有限公司│樹湳段241-58、│126年11月22日止 │      │     │        │       │      │
│  │     │241-60、613-13│        │      │     │        │       │      │
│  │     │、613-14地號 │        │      │     │        │       │      │
├──┼─────┼───────┼────────┼──────┼─────┼────────┼───────┼──────┤
│ 4 │常春藤學校│臺中市潭子區聚│88年12月20日起至│29,477   │2,900   │8,548,330    │1,709,666   │6,838,664  │
│  │財團法人臺│興段新興小段 │138年12月19日止 │      │     │        │       │      │
│  │中市常春藤│501、521、525 │        │      │     │        │       │      │
│  │高級中學 │地號     │        │      │     │        │       │      │
├──┴─────┴───────┴────────┴──────┴─────┴────────┴───────┼──────┤
│                                                     總計│16,503,136.7│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   │土地     │租約存續期間  │面積    │106年度每 │現行年最低權利金│權利金約定依據       │
│  │     │       │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公│(公告現值1%) │              │
│  │     │       │        │      │告現值  │        │              │
├──┼─────┼───────┼────────┼──────┼─────┼────────┼──────────────┤
│ 1 │仁友客運股│臺中市南屯區寶│90年6月7日起至 │22,874.81  │29,000  │6,633,694.9   │被告土地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
│  │份有限公司│文段422地號  │140年6月6日止  │      │     │        │作業要點第7.15.3.1點:「設定│
├──┼─────┼───────┼────────┼──────┼─────┼────────┤地上權者,除年地租一律按照申│
│ 2 │協弘遊覽汽│臺中市南屯區寶│92年5月27日起至 │12,681.76  │14,000  │1,775,446.4   │報地價10%收取外,應收權利金 │
│  │車有限公司│文段222地號  │142年5月26日止 │      │     │        │至少以董事會核定招標之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之1%乘以存續期間之│
│ 3 │常春藤學校│臺中市潭子區聚│88年12月20日起至│29,477   │20,600  │6,072,262    │年數所得金額作為底價;於公開│
│  │財團法人臺│興段新興小段 │138年12月19日止 │      │     │        │招標時以實際得標金額計收,設│
│  │中市常春藤│501、521、525 │        │      │     │        │定地上權續約或逕行以協議方式│
│  │高級中學 │地號     │        │      │     │        │提供者,以續約時或協議簽約時│
│  │     │       │        │      │     │        │,依上述規定所計算之權利金計│
│  │     │       │        │      │     │        │收。」           │
├──┴─────┴───────┴────────┴──────┴─────┼────────┤              │
│                                    總計│14,481,403.3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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