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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告
贏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銘
訴訟代理人
謝發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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