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8號原 告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 上列原告對被告研展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74,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