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 原告
- 劉偉健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52,622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