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劉偉健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622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