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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給付代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告
劉偉健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52,622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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