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十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文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