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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
十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文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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