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萬7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