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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王金洲

  • 原告
    李宗鋐即澄品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8號原   告 李宗鋐即澄品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吉勇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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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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