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王榮燦 代 理 人 何岳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9,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