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 原告
- 王榮燦
- 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9,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