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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李立傑

  • 原告
    王榮燦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王榮燦 代 理 人 何岳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9,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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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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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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