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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告
王榮燦
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思娛樂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9,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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