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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告
世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崇
被告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楚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1萬2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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