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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李桂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桂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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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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