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王怡菁
- 當事人李桂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桂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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