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
- 原告
-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吻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3,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用5,000元後,尚應補繳256,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