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3,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8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調解費用5,000元後,尚應補繳256,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