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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長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0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869元(計算式:23,869+3,000=26,8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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