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長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2,30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 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869元(計算式:23,869+3, 000=26,8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