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九天藝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振榮
- 被告
- 陳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75,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75,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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