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吳國聖
- 原告譚文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譚文峋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76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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