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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吳國聖

  • 原告
    譚文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譚文峋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76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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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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