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 原告
- 凱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佳波
上原告與被告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兼法定代理人陳佳波
上原告與被告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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