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凱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佳波 上原告與被告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