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6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