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德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榮龍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307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1,290元,扣除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