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 原告
- 謝承祐
- 被告
- 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主張合夥事業即「軒宇車漆改造行」自營業以來均為虧損狀態,故以商業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0,000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