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告
謝承祐
被告
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主張合夥事業即「軒宇車漆改造行」自營業以來均為虧損狀態,故以商業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0,000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