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 被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 告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 萬1,550 元及利息,被告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701 萬元及利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較高者作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3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