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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賴秀鳳、顏皇修

  • 原告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 被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   告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 萬1,550 元及利息,被告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701 萬元及利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較高者作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3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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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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