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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登記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賴蘇梅

  • 原告
    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郁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6號原   告 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蘇梅 被   告 張郁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登記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公司登記印鑑大小章予原告,核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說明其因被告交付上開印鑑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應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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