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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告
樺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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