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傅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2,734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惟其中原告請求 給付延長工時及國定假日工資共179,914元部分,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940元(計算式:1,880×1/2=940 ),故本件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8,769元(計算式:39,709-940=38,769)。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