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錦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9,0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