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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王振佑

  • 當事人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錦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9,0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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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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