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 被 告 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栩 被 告 王世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2,87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