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號

原告
大和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劉權
原告
被告
劉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其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雖經本院函請其補正證明文件,惟迄未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核定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聲明㈡部分,係原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溢收租金之利益2,075,450元,與聲明㈠之請求,其訴訟目的一致,依前揭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不當得利之請求金額2,075,45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21,592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