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66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