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1號
- 原告
-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6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