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1號
- 原告
- 信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