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崴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1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起訴狀欠缺程式及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1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起訴狀欠缺程式及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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