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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告
崴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1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起訴狀欠缺程式及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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