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美娟、詠鴻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1,426元(計算式:9,330,713 元+9,330,713 元=18,661,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