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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美娟、詠鴻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1,426元(計算式:9,330,713 元+9,330,713 元=18,661,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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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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