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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美娟、詠鴻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1,426元(計算式:9,330,713 元+9,330,713 元=18,661,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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