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登財
- 被告
-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2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607,200元《營業1,367,900元+非住非營2,239,300元=3,607,2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005,000元,合計共4,612,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