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世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1,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