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興大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春陸 上列原告對被告立亦呈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