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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原告
蕭杰
被告
乃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芯卉
被告
劉志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萬元及其利息;(2)被告二人應自民國107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又上開聲明間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存在,自應併算其金額,即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740萬元【計算式:340萬元+(20萬元×20)=740萬元】,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此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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