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 原告
- 蕭杰
- 被告
- 乃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芯卉
- 被告
- 劉志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萬元及其利息;(2)被告二人應自民國107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又上開聲明間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存在,自應併算其金額,即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740萬元【計算式:340萬元+(20萬元×20)=740萬元】,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