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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原告
蕭杰
被告
乃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芯卉
被告
劉至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劉志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至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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