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 原告
- 蕭杰
- 被告
- 乃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芯卉
- 被告
- 劉至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劉志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至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