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加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泰能